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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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红河云百草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红河云百草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2月16日签订的《云百草(中国)营销中心》合作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红河云百草药业有限公司的借款3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