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开元挂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总医院 河北吉运汽车租赁集团有限公司 那曲地区人民医院 河北华德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次旺支付各项损失664391.54元; 二、驳回原告次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16.15元(缓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0094.75元,原告次旺负担10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