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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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射阳县海通镇众诚家庭农场所有的砖瓦结构平房五幢20间的房屋价值50万元部分,库房2幢的房屋价值150万元部分,烘干房1幢及山九牌5H-15低温循环谷物干燥机15组的价值100万元,ZL938明宇重工铲车1台价值2万元,振动筛1台价值5万元,地磅2台价值5万元,总价321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于广涛、射阳县海通镇众诚家庭农场、盐城景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华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射阳县鸿达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射阳县强农粮食专业合作社、射阳县海通镇聚友生态农庄的银行存款23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