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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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冶金装备分公司 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季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大部件加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季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季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249万元,并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承担利息;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季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负担29085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季泰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465元;本案反诉受理费1911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