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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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诺惟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新疆诺惟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244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0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新疆诺惟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6元,由被告***负担1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