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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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仁寿黑龙滩工程总公司建筑综合服务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仁寿黑龙滩工程总公司建筑综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25,526.50元; 二、被告四川省仁寿黑龙滩工程总公司建筑综合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367.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20元,由原告***承担6,000元,被告四川省仁寿黑龙滩工程总公司建筑综合服务公司承担6,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