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福万通贷记卡(卡号为:62×××04)透支本金50766.67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暂计至2019年11月22日尚欠借款本金50766.67元、利息25902.68元及分期付款手续费8396.13元,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案《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福万通贷记卡收费标准》、《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

二、被告***应对被告***福万通贷记卡(卡号为:62×××04)项下透支本金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础,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计1949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濑支行负担1114元,被告***、***共同负担300元,***负担5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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