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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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园林工程款19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其中90000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另100000元从2018年7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后的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被告南昌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原告广安广锐园林有限公司自行负担981元,并分别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9-03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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