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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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金6700.86元、死亡伤残赔偿金4100元、财产损失赔偿金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元,由***负担567元(已交纳),由***负担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