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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