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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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买卖转移变更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