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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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701.79元人民币,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545.63元人民币;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7992.28元人民币; 三、被告乌兰县宏运出租车行与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2537.91元人民币,其中18781.59元人民币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于被告乌兰县宏运出租车行与被告***、***、***直接向原告***进行赔付。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元,鉴定费3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大通支公司负担1721.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公司负担1721.5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赔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