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1月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余房权证城北字××号、余房权证城北字××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