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余市兴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1月8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余房权证城北字××号、余房权证城北字××号)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新余市百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百乐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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