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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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政复议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原桂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1月26日向第三人广西桂平市嘉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的浔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二、撤销被告桂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作出浔政复决〔2019〕16号《桂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平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