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汇嘉(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9633元、房屋公共公维金1446元、公摊电费755.9元以及公摊水费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元,由厦门众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