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29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5843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住***。

法定代表人:曾祥辉,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金兴,经理。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晟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姚尚汝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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