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维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维远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货款2030864.85元,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 二、被告绥中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47.00元,邮寄送达费160.00元,由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