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金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6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号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326652.8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金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终结(2018)辽0106民初47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孙 恺 审判员张凡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淼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