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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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闽0181民初4089、4090、4091、4092、4093、4094、4095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借款1,295,2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495,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计算,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三、驳回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15元,由原审原告***负担46,290元(未交纳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审被告***、***负担18,25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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