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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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利息7233.6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四、被告***、***、***、***对以上一、二、三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