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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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3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福建华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福州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福建省福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截止2018年4月15日的场地占用费1228011.2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福建省福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五、驳回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福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福州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10元,由福建省福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13元,福州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97元,由福州新天成小商品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