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东戴河新区久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21民初5766号 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久鼎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云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润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满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满族,住***。 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久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久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辽宁东戴河新区久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康立勇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思含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