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504530元,被告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5元,减半收取442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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