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于本判决书生效十日共同偿还原告(反诉被告)***借款本金350355.7元及利息(利息以350355.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521元,被告***、***共同负担11521元。反诉费351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