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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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麻城市融辉商场管理有限公司 麻城星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融辉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星烨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麻城市融辉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星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已于2019年1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麻城星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麻城市融辉商场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所租赁的位于湖北省麻城市融辉路融辉第一城39#楼第三层部分房屋(总面积为1776.33平方米,其中套内实际使用面积为1589.22平方米),并按照每日1207.9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占用所租赁房屋的使用费; 三、被告麻城星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麻城市融辉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麻城市融辉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款汇至麻城市人民法院款物返还中心(开户行:麻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开户行行号:402533114826,账号********)。逾期未履行,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麻城星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一审裁判文书诉讼费预交)款汇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须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足交纳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