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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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20)鄂132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对***、***所有的位于(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房权证城区字**)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