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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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292368.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50元、营养费1515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护理费39390元、误工费3939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5248元、残疾赔偿金577568元、长期护理费7488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50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共计2168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D冀DD70**挂牵引车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已支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其余损失2048500元×70%即14339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冀DD冀DD70**挂牵引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已支付10万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在冀DQ冀DQE**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5万元,剩余383950元由被告***承担。由原告***自行承担2048500元×30%即614550元。 综上,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168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2万元(已支付11万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83950元,原告***自行承担614550元。 二、鉴定费3720元,由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8元,减半收取1207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