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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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4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860.22元; 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河间分公司赔偿款3709.3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负担4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负担7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公司铁东营销服务部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