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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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6367.42元(持卡人***,账号62×××1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安永定路支行,其中已扣除应当由***、***返还***的垫付款15000元);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垫付款共计15000元(持卡人***,账号62×××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牛驼支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计196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2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