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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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70万元及利息544.8万元(从2015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暂算至2019年8月29日),此后利息以227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5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5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