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湘潭昭山旅游经贸开发总公司 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5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15年9月11日起以42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8月28日;自2017年8月2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0月6日;自2017年10月7日起以4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利随本清)]。 二、驳回湖南卓越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69.00元,减半收取8234.50元;反诉费5790.00元,减半收取2895.00元;合计11129.50元,由贵州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