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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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7140.51元(已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后段利息按月利率9.1350‰标准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一、二项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