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428244.4元(合同期限内未付租金:1038417.212元,延期租金:3389827.2元)。 二、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22日开始以4428244.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50000元(可抵扣租金); 四、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中霈公司(反诉原告)付款当日开具相应数额的专用发票。 五、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以1#、2#、7#号栋合同总价3074943.2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6天违约金(可抵扣租金)】;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51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9877元;反诉费2058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