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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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宁鑫鼎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嘉祥县华强棉花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华强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6日签订的《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电子商务物流交易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90004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2900044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90004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建设工程的价款2900044元就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0元,由原告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5元,被告济宁市鲁鑫粮食经营有限公司负担14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