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借款本金4,242,188.82元; 二、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截至2020年4月10日的利息23,275元,及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242,188.82元为基数,按《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其展期协议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若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舜工路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在60,000,000元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在60,0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24元,减半收取计20,46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纳克润滑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