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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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四通典当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四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7,276.4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四通典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57,276.4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四通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795,合计诉讼费6,09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四通典当有限公司负担854元,被告***负担5,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