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三明众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558.8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电梯年检费58.4元、电梯维保费295.4元;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公共用水用电公摊费508.5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逾期缴纳物业管理费违约金469.5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