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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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85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1元,由原告***负担241元,被告***负担6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支行;账号:32×××61);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