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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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4714319.03元、该贷款至2016年2月3日产生的利息412214.2元、2016年2月3日后的利息(以本金214714319.03元和合同期内利息412214.2元之和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对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惠东县“S356线”平多公路的工程款享有质权,若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上述工程款就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若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被告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保证人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7432.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10元,共计1123342.66元,由被告深圳市华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华基投资有限公司、惠州市银泰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