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5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本案立案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元(***已全部预交),由***负担1000元,***负担1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