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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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市一圣鸿包装有限公司 成都正山洪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文星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正山洪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双流光电所支行119855691676上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文星支行6228480463023203318上的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