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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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城东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 南京市高淳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淳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1516元,该款支付***30094元,支付南京市高淳区城东客运有限公司31422元,均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鉴定费1717元,合计2123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