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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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市天兴达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天兴达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9月29日至2019年12月22日租金246666.70元及违约金为109520.01元。 二、被告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天兴达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以555.56元/天标准,从2019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及利息(以占用费总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汉口北大道滠口桥南*部队农副业基地*号土地上的厂房(带行车)面积1000平方米厂房及8间住房。 四、驳回原告武汉市天兴达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243元,由被告武汉兴隆基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