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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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 海门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在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20600元、670431元,合计人民币791031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781031元。钱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的62×××77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5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负担215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支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汇入原告***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