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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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