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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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拖欠国家开发银行截止到2020年6月10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803510.8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支付至实际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国家开发银行偿付律师代理费28025.6元;

三、开鲁县鑫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35元(原告已预交),由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鑫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516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16519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开鲁县鲁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鲁县鑫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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