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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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从2020年6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原告***负担729元,被告***负担1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