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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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5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