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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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2897号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 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冰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范雅晴 书记员王珊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