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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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郭华芳死亡的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原告***、***剩余经济损失1846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禄丰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60%,即110814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负担328.8元,由被告***负担493.2元(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赔偿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被告禄丰支公司共应赔偿原告款项合计为220814元,由原告***、***在得到保险赔偿款后将被告***垫付的丧葬费用52100元予以返还,扣减***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93.2元,实际只需返还516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0-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