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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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款可汇至户名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款项来源:履行款;开户行:农行贵港覃塘分理处;帐号:20×××28。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2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4632元,财产保全费3252元,共计78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64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